航班因为高温天气延误,乘客如何应对、如何索赔
Generated by Copilot 感谢澎湃新闻《乘客回国航班延误5小时按欧盟条款索赔被拒,律师:高温天非免责理由 [1] 》文,感谢主人公陈先生。衷心希望多一些陈先生这样勇敢坚定,又懂得自学法律维权的人!如果人人都主动维权,最终我们就不用维权了。 事件简述:陈先生乘坐首都航空公司航班从马德里飞往杭州,飞机在起飞阶段遭遇极端炎热天气升力不足必须减重,为了卸行李、等待机场调度,最终航班延误五个小时。等待起飞期间,飞机未启动发动机,无法开启空调,陈先生与其他乘客一道在机舱中默默忍受着39度高温,空乘人员却不允许乘客下机。后陈先生在没有律师的帮助下,自学欧盟法律Reglamento №261/2004(为了方便读者比对原新闻报道,下简称“EU261法规”),向航空公司多次维权,后者却拒绝对天气原因造成的延误进行赔付。 本文笔者希望从法律专业角度理清以下问题: 1. EU261法规6.1.c条的理解问题,是不是如陈先生以及新闻报道中所说的一样? “有从欧盟机场起飞的航班(无论航空公司或目的地),对于航程3500公里以上的航班,延误超过4小时的理赔金额为600欧元” 2. 航空公司因为天气原因延误到底应不应该赔钱?极端高温算天气原因吗? “同时,根据EU261条款的应用实践,只有出现火山、台风等极端天气时,航空公司才能免责,甚至正常雷雨天气航司也需要赔偿,马德里高温不是首都航空免责的理由。” 3. 如果我们已经登机,又被通知飞机延误不得起飞,炎热难当怎么办?航空公司可以如此对待我们吗? 问题一 陈先生以及新闻报道的理解主要围绕了EU261法规3.1.a条(对乘坐任意国家航班从任意欧盟成员国机场出发的乘客)和6.1.c条(如飞行航程超过3500公里且延误超过4小时赔600欧元)。该法规中不存在针对延误情形的但书 [2] 。因此单从这一部法律来看,陈先生的理解完全没有问题。且我们必须承认,无论是记者还是陈先生都没有知道其他相关法律的必然性。 然而在航运理赔上,我们不得不提《蒙特利尔公约》和《欧盟运作条约》。根据《欧盟运作条约》第216.2条,所有欧盟批准的公约优先于欧盟次级法律(包括上述EU216法规)。因此,《蒙特利尔公约》 [3] 第19条优先于EU261法规。这条公约规定: 承运人证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为了避免损失的发生,已经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