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谈西班牙非法占房(Okupa)问题
2024年8月9日,我国外交部指定的官方翻译“林毅官方翻译事务所”撰写了一篇文章《〈住房权[1]法案〉:西班牙如何应对Okupa现象?[2]》,文中非常全面地介绍了非法占房(Okupa)[3]问题的定义、成因、法律渊源、应对策略等内容。美中不足的是,在解释Okupa成因时,从法学专业角度来看作者出现了理解上的瑕疵,因此笔者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谈谈自己的观点。
林毅翻译所原文:
“占屋行为猖獗背后也有其法理依据,英美法系中的逆权侵占法规定,在物品产权明确的情况下,若所有者未实施有效看管,一旦为他人占有达一定时间,占有者就可以获取物品产权。
西班牙的情况之所以显得如此激进,部分原因在于西班牙宪法第14条、第33条和第47条之间的冲突,使得法律在处理Okupa现象时存在模糊地带。保护私有财产与保障公民居住权之间的矛盾,使得法律执行难以有效。
PS:西班牙宪法第14条规定,人人平等,不因种族、国籍受到歧视是人最基本的权利;
第33条规定需保护人的财产和继承权,除非是出于公共利益或社会利益的正当理由。也就是说,如果住房被遗弃或空置,它将不会得到与普通住房相同的法律待遇;
第47条规定,公民有享受舒适住宅的权利。
这三个权利的冲突使得西班牙法律无法对占屋运动进行有效管理。”
林毅翻译所认为非法占房者也享有与业主平等(宪法第14条)的住房权(宪法第47条),从社会利益出发(宪法第33条),如果业主遗弃或空置房屋,则产权受到法律限制,甚至要让渡给非法占房者,且这种产权限制或产权让渡是有法理依据(逆权侵占法)的。因此,通过司法途径(打官司)或行政途径(警察驱逐)需要权衡住房权和产权,很难解决非法占房者的问题。
从法律专业角度来看,上述分析是否正确呢?
1. 宪法第53条规定,第14–29条是宪法赋予的公民基本权利,由组织法(ley organica)做出进一步规定;第14–30条规定的权利可以直接声请宪法庇护,在下级法院申请司法救济时从速从简;第14–38条可以直接向法院声请救济;第39–52条是对三权的指导原则,而非直接赋予的权利,第30–52条都需要通过法律(ley ordinaria)做出进一步规定,不可直接向法院声请救济。
这说明宪法规定的住房权(第47条)并非是个人可以直接向法院声请救济的权利,当且仅当议会制定了相关法律后,公民可依据这部法律向法院声请救济[4]。在2023年《住房权法》推出以前,西班牙没有全国性质的对宪法第47条做出进一步规定的法律,因此,以声请保护宪法住房权的名义支持非法占房,从不会受法院支持。但以声请保护某大区议会通过的住房权保障法,从而达到非法占房的目的,这种做法却是切实可行的[5]。
与之相反,宪法规定的私有财产权(第30条)是可以直接向法院声请救济的权利。因此,法院在判决是否签发驱逐令时,不会考虑第30条和第47条之间的矛盾。
既然Okupa问题与林毅翻译所列举的宪法权益冲突无关,真正冲突的宪法权益是什么呢?
其一第33.1条与33.2条,保护私有财产及其社会功能之间的冲突,即私人的闲置房屋是否应该强制实现其社会功能 — — 让人居住在其中;
其二民法第448条、宪法第18.2条,与宪法33.1条,占有者不必出示证明且住宅不可侵犯(Okupa)与保护私有财产(所有者业主)之间的冲突,警察即便有心帮助业主也不能强行进入住宅,不能要求占有者出示相关证明,不能驱离里面的住户。
2. 占有权(possession right)和所有权(property right)是互相关联的权利,但两者又有本质不同。我对自己购买的书享有所有权,后将书借给小明,规定一个月后归还,此时小明有这本书一个月的占有权。另外,占有仅指一个事实情况,无论这种占有是合法的还是违法的(可以简单理解为抢到手里就是占有),但占有权必须是依法规定的(可以简单理解为偷、抢、丢失都不改变占有权)。相反,所有与所有权密不可分,不存在“某物为我所有,但我却不享有所有权”的情况。
拥有所有权不必然同时拥有占有权,反之亦然。比如在出借的一个月内,我不能使用我所有的书,小明也不能将这本书据为己有。
所有权不是占有权的先决条件,反之亦然。比如小明使用这本书不必须购买它,我并不因为把书借给小明就不再是书的主人。
所有权和占有权没有必然的时间先后关系。比如我买房既已交钱又完成登记,因为房主要搬家,与房主约定下个月再交钥匙,这种情形下我先获得所有权,后获得占有权;我提前试用商品,与卖家约定如果一个月后觉得体感不错再全额购买,这种情形下我先获得占有权,后获得所有权。
基于上述的区分,非法占房者占有而非所有房产,在特定情况下一年以后获得占有权[6]而非所有权,如果超过三十年房主仍没有寻求司法救济,才可能获得所有权(民法第1959条)。占有、享有占有权和所有权的内涵不同,极易让人混淆,即便是在母语环境下我们也很难在交流中分辨清楚。当我们义愤填膺地讲述自己出去旅游,回家后,发现非法移民把自己的房子霸占了 — — 此时听众往往无法分辨非法占房者到底是占有房子(一年以内仍未享有占有权)、是享有占有权(超过一年未超过三十年)还是享有所有权(超过三十年或其他手段[7])。
当我们理解占有、占有权和所有权的区别后,不难发现法律同时保护占有权和所有权并不必然是矛盾的,比如既保护租客的占有权又保护业主的产权,两者并不相悖。同理保护非法占房者的占有权与保护业主的产权不必然是矛盾的,因为外人看来,房子的占有人不必然非法占有,业主也不必然享有占有权(警察不知道住在房子里的人是不是合法的租客,同样不知道业主有没有将房子的占有权合法让渡给别人,如果偏听有房产证的一方,可能造成不公[8])。只有通过司法途径我们才能避免不公的发生。所以“法律保护非法占房者”其实是一个伪命题,往往是业主对于司法救济结果不满,故意发出的充满迷惑性的误导言论。法律保护的是合法的占有权和所有权,至于是不是非法占房,占房后是否获得相应权利,需要经过双方质证才能决定(而不是业主自己认为)。
由于媒体对占有、占有权、所有权不加分辨地报道,企图让私有财产回归绝对权利的保守政党煽风点火,以及很多非法律专业的人对西方将私有财产定义为绝对权利的固有认知,人们很容易觉得司法途径和行政途径竟然不能驱赶业主口中的“非法占房者”是“魔幻现象”。
3. 遗弃(abandonada)的房产在西班牙自动充公[9],大约没有哪个国家的法律会保护业主已经自动放弃的产权。闲置的房产的确会限制产权保护,比如巴斯克地区就规定闲置房屋要交额外的税,并有可能强制出租[10]。但正如上文所说,政府剥夺了对闲置房屋占有权的处置权但是并不会剥夺产权(房子还是我的,租金还是我的,只是我不能决定是否出租)。同时,法律并没有保护“非法占房者”,而是强制实现闲置房屋的社会功能,既保护了合法占房者(强制出租的租客)的住房权,又依法保护了不使用房产的业主的所有权(为了社会利益,尽管剥夺了我的占有权,但是我可以收租获得补偿,符合宪法第33.3条)。
4. 逆权侵占在西班牙的法律体系中的确存在,从朴素的角度出发,我们往往无法理解为什么我的东西被非法占有了,超过一定期限,就变成非法占有者的所有物了,法律不是在保护非法占房者吗?
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在西班牙逆权侵占绝不可能发生在偷盗和抢劫的财物上(民法第1956条),也即非法占有不包括偷到和抢到的动产。在不动产上,没有偷和抢这种情形,也即Okupa撬锁进入不算“偷”房子,暴力阻止业主进入不算“抢”房子。只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且法律上有善意推定的原则,即Okupa只要占着房子就推定是善意占有,除非业主证明其为恶意占有。这其实是对所有人的保护,因为绝大多数情况下,业主就是占有者,假设不存在善意推定,在产权纠纷中,无理的一方什么都不用做,合法的业主却要疲于自证清白,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为什么法律支持Okupa这种恶意占有者(被监控、邻居证词证明撬锁、敲窗户等),如果公开占有三十年,业主仍未声请司法救济,就能把房产变成自己的呢?这主要是因为假如没有逆权侵占,获得房产的合法方式只有两种,其一是自己亲手盖的房子,其二是从别人那里取得的房子(购买、继承等)。在第二种情形中,购房者还必须确定上一任房主是合法获得所有权的(否则上一任房主理应没有对房产的处置权,所经手的一切交易都是违法的,应依法撤销,房子就白买了);如果很不幸,上一任房主也是从前前任房主获得的房子,那么还需要证明前前任房主是合法获得所有权的……以此类推,直到现任房主溯源到盖这栋房子的最初的主人,他才能放心地购买一套房产(probadio diabolica)。但是谁能够保证自己买房子时,一定能找到所有前任房主的资料,还能确定他们都是合法获得所有权的呢?如果经历百年,房产记录断断续续,谁能保证自己买了房子之后,会不会有人拿着百年以前的房产证来赶人?如果买房既无比麻烦,又不能保证产权的安全性,谁还会买房呢?
此时,逆权侵占解决了买房者的后顾之忧:如果房产登记不清楚,购房时只要溯源到最后一个逆权侵占者即可;即便有人拿着百年前的房产证,因为超过三十年未声请驱赶最后一名逆权侵占者,所有权已经让渡给了后者。与偶然出现的Okupa苦熬三十年获得产权相比,想要轻松且安全买房的人显然占多数,如果我们是立法者,是会偏袒三十年不保护自己私有财产的业主,还是保护费尽周章且提心吊胆的买房人?显然两害相权取其轻,后一种选择更为合理。
综上所述,西班牙Okupa问题并非源于宪法规定的住房权与私有财产权的冲突,因为两种权利可能是并行不悖的。在理清占有、占有权和所有权的区别后,我们应当认识到法律并不保护非法占房,而是保护善意占有推定、合法占有权和应当实现社会功能的所有权。在西班牙私有财产不是绝对权利。另外我们也要承认司法救济是不完美的,为了避免大恶,客观上造成了合法业主在声请司法救济时遇到违背朴素观念的阻碍。除了尽量提高司法机关的办事效率,笔者认同PP政党提出的修正法案中的部分内容,比如在被Okupa侵占住房期间所额外支付的税收、水电费、房租应该从个人所得税中扣除。
[1] 《住房权法案》的翻译是正确的,笔者先前翻译为《居住权法》是错误的,因为居住权在我国代表用益权derecho de goce,而不包括产权derecho de propiedad。
[2]微信公众号链接地址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amp=1723217622&ver=5434&signature=D8r9qh3QE4iujJT01YIIfI3irTXga9DMNtA1EVl8mnmL9dpZNs6*XKO-R9-y7r*S7Z8tqfyK*EwFJggJHU8zJv-4GA87NX3UN*n-h18kMjorhfWSZJoYPXoo5f-SfGTi&new=1
[3] 林毅原文:非法占房意为“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占领一所无人居住的房屋或场所并在其中定居”
[4] 用大白话讲,一个人不能因为有住房权就要求政府分配房子,如果政府不给就状告政府侵犯了这个权利。同理也不能因为有住房权就要求占用他人闲置的房屋,如果对方不允许,就告对方侵犯自己的权利。因为住房权不是可以直接获得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只是政府在制定政策时的指导原则,政府不能做出歧视性的政策,比如只有持某地户口的人才可以买房。
[5] 比如巴斯克地区的Ley 3/2015,de 18 de junio, de vivienda. (Pais Vasco)
[6] 该特定情况指Okupa破门而入之后的一年以内,房主仍没有行使自己的占有权,则占有权归Okupa(民法第460.4条)。这通常因为房主长期闲置房屋或生活在国外。
[7] 比如房产从来没有登记,非法占房者通过伪造购房合同等手段登记获得房产。
[8] 上述内容中的房子亦可替换为我的书在小明手里,只有我和小明知道是他抢过去的,没有第三人看到。此时警察必然认定我才是书的主人吗?显然答案是否定的,相反直观上他更愿意相信书在谁手里谁是主人。我如果手里有购买小票,警察必然认定我是主人吗?也不是,因为小明也可能出具我将该书转卖给他的合同。警察不能处理一本书的占有权和产权纠纷,同样的道理,也不能处理一个房子的占有权和产权纠纷。司法途径之外,我们偏听任何一方,都会造成不公。
[9] 《公共财产法》第17条ley 33/2003,de 3 de noviembre.
[10] Decreto 149/2021, de 8 de junio, de vivienda deshabitada y de medidas para el cumplimiento de la función social de la vivienda (BOPV de 18 de junio de 2021) 第10.4条https://laadministracionaldia.inap.es/noticia.asp?id=1212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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