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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西班牙机场移民危机

  《今日西班牙》7月23日文《西班牙巴拉哈斯机场漏洞 — — 偷渡如此容易!》(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imestamp=1721934318&ver=5404&signature=BnwZzNm1Gr6aLG-2CEm1fB0hEhrrgPTwEHoMtejV9KQulz5O*9vkePWtb4u8UmOOFuGb4BXe6Frc6sgzn5*f4dbjrdM2dkedEmxSt-b6tqxMGUnppiFXFwfStmm9wl9d&new=1) 在介绍西班牙马德里机场移民危机时,作者写了这样一段话很有意思: “有人发现,一些乘客经由西班牙转机前往第三方国家的途中,主动放弃后段行程,就留在了机场航站楼里。 对于这些人,如果之前是被要求办理了过境签证的西班牙海关到期就可以依法驱离,但对于没有办理或者来自不需要办理过境签证的一些国家的旅客,尤其是儿童,一旦滞留在机场到一定时间,马德里大区只能选择为他们提供庇护安置 — — 相当于软饭硬吃,就这么大摇大摆地强行移进来了。 从今年一月开始,来自于非洲的没有任何文件的“黑哥哥”开始成批成批的涌入巴拉哈斯机场。对他们,工作人员哭笑不得,一筹莫展。 很显然,这个签证和海关上的漏洞的关键在于西班牙内政部没有给一些国家“说死”过境签问题,但是所产生的治安、卫生、社会福利等问题最后通通都要由马德里大区政府和纳税人买单。” 笔者想就机场移民危机问题也谈谈自己的观点:第一、到底如何申请庇护,真的只要滞留机场到一定时间,西班牙政府就得提供庇护吗?第二、过境签是怎么回事,本次移民危机的漏洞是政府对接的问题吗(或者说西班牙政府可以和塞内加尔政府“说死”过境签问题吗)?第三、此次移民危机的可能成因。 一、申请庇护 法律渊源:Ley 12/2009, de 30 de octubre, reguladora del derecho de asilo y de la protección subsidiaria.(https://www.boe.es/buscar/act.php?id=BOE-A-2009-17242) 首先,个人无论如何进入西班牙(过境签、旅游签证、偷渡),只要其满足第三条规定的refugiado的身份都可以申请庇护。不存在“办理签证的不能申请...

妻子被调查,西班牙首相应该出庭作证吗

  妻子被司法调查,西班牙首相在法官传唤下是否应该出庭作证;如果必须作证,能否仅书面接受质询。这是最近西班牙网路上热议的话题。该话题对于大陆教育背景的人来说,尤为尖锐,因为我们国家鼓励和提倡“大义灭亲”,并在新中国历史上为了“大义灭亲”付出过惨痛的代价,直到2012年才在刑事诉讼法中一定程度上允许“亲亲相隐” [1] ,近年来举报成风的社会风气更是被《人民日报》点名批评 [2] ,因此很多人可能不理解:首相被法院传唤了不应该以身作则积极配合调查吗?有什么可争论的呢?下文笔者将说明为什么西班牙首相于情于法都应当以身作则地拒绝作证。 1.思考原则 道德与法律是统一的而不是对立的,罗翔老师多次谈到遵守法律是道德底线 “法律是对人们最低的道德要求,一个标榜自己遵纪守法的人可能是一个彻彻底底的人渣” 合乎道德的值得嘉奖,或者至少算违法的豁免情节,但合法的不一定是合乎道德的,有可能受到道德谴责。 前者比如罗翔老师曾经举例,张三喝了酒,看到旁边孕妇临盆,救护车赶过来需要很长时间,于是当机立断开车把孕妇送往医院,路上被交警拦下来查酒驾。这时我们应当认为,救人一命是值得嘉奖的,而不是违反交规是值得惩罚的。同样,最近南方医科大学教师因为救人耽误上课,我们也应当认为,救人一命是值得嘉奖的,而不是违反校规是值得惩罚的。 后者比如任由受病痛折磨的亲人承受苦难,即便亲人有意愿、医生也认为安乐死可行,仍选择不帮助解脱;追求表面的平等主义,不考虑男女生理差异,无差别控制工作请假时间;在没有规定见死不救入刑的社会,为了不被讹诈,不扶倒在地上的老人。或者上面的两个例子,张三为了不被扣分,拒绝开车送孕妇就医;老师为了遵守校规,考虑到病人反正在医院总能得到其他医护人员的救治,在发现病人有生命危险后仍选择按时上课。这些都是合法的行为,或者准确的说,不违法的行为,但是要受到道德的谴责。 当然,所有了解二战历史的人都知道在一个非现代宪政国家中,难以避免违背宪法精神、违背自然法的恶法,如果我们守恶法,反而是助纣为虐的恶行。比如纳粹德国那些恪尽职守的军人和公务员,都要遭受正义的清算。 因此我们思考这一问题的顺序必须依次是:妻子被调查,“大义灭亲”合乎道德吗?合宪吗?合法吗? 2.是否合情 几乎所有国家的法律都要求证人在作证时讲真话,但在和盘托出与胡编乱造之间,我们还可以选择不讲真话(不讲有损于他人的事实)和...

马德里主席Ayuso 要告首相,能告赢吗

  近日马德里主席Ayuso女士警告首相Sanchez,如果后者不即刻召开Conferencia de Presidentes就要诉诸法律程序。这个警告有道理吗?如果真的诉诸法律程序能告赢吗? 笔者认为:从法律角度讲,这个警告没有道理,注定败诉。 理由一: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的规定不是法律而是内部协定。 Ayuso女士说,法律规定每年应该至少召开两次Conferencia de Presidentes。这是错误的言论,因为这一规定实则是由 Reglamento de la Conferencia de Presidentes. art.4.1 规定的。在西班牙reglamento属于位阶低于法律ley的政策、条例、规章,不可等同于法律。虽然从广义角度上讲,一切规章制度都可以视为法律derecho的一部分,但是低阶法律不可与高阶法律相龃龉,跟公权力相关的规定亦不可规约高阶法律所未允许其规约之事项(法无明文即禁止)。因此,当Ley 40/2015, de 1 de octubre, de Régimen Jurídico del Sector Público第146条并未规定Conferencia de Presidentes召开频率时,Reglamento做出相关规定只相当于对大区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协定之明文表述(tener constancia del acuerdo politico entre CCAA y el Gobierno Estatal),不具有法律强制力。当Ley 50/1997, de 27 de noviembre, del Gobierno第2条并未规定首相必须每年召开Conferencia de Presidentes之义务,Reglamento不可赋予如此的法定义务。 理由二: 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的规定并不具有强制力,是因为法律并不能规约官僚体制外的职能。 Reglamento第4.2条规定并非只有首相才能动议召开Conferencia de Presidente,比如十个大区主席可以联名要求召开会议。第5条规定由comite preparatorio决定会议时间和商讨事宜。假设第4.1条每年两次会议是具有强制力的,那么就会与第4.2条发生冲突,到底由谁来发起会议,如果谁都不想开会怎么办?同时与第5条发生冲突,如果comite prep...

西班牙宠物被误诊怎么办

  有朋友的宠物在宠物医院看完门诊后,隔天死亡,不知如何处理。在西班牙,如果怀疑宠物医生没有尽职尽责,我们应当如何处理呢? 第一步,找医院要诊疗记录、病例(如果没有,本身就是医疗过失negligencia veterinaria)。 第二步,携带该记录找法医做尸检(necropsia),最好可以在低温环境运输遗体。并非所有宠物医院和诊所都有资质做动物尸检,需要找有资质的机构(巴塞罗那可以找UAB兽医系)。 第三步,根据尸检报告确定宠物医生是否有医疗疏忽、宠物医生的诊疗是否与宠物死亡有因果联系。 第四步,寻求非司法途径的解决方案(私了、调解、仲裁等)。 第五步,在非司法途径无法圆满解决时,再寻求司法途径。 司法案例 案例1. 地点Alicante 误诊(neumotorax气胸诊断为gastrisis胃炎)延误治疗,法院判狗主人胜诉,但因为无法证明自己的狗在世时值多少钱,只赔偿看诊时支付给宠物医院的医疗费575欧。耗时:2005-2009年。 案例2. 地点Las Palmas 本案中,患病宠物在第一家医院动手术检查病因,发现病因后,没有办法救治。转运到第二家医院进一步救治,不治死亡。第二家医院救治时,由于情况紧急,直接上手术台,并没有征求宠物主人同意(未经同意动手术属于医疗过失)。最后赔偿第二次手术费用大约700欧,因为法官认为第一家医院手术检查没有过失,且法院认为无论是尸检还是火化,即便没有第二次手术也是必要的,所以第二家医院不用赔钱。耗时:2016-2018年。 我们需要注意 1)法院认定的医疗过失概念:兽医未诊断出是什么病,或诊断出疾病但未能治好,并不算医疗过失。法官只考虑诊疗过程中是否有明显错误,比如A病看成B病,且两种病没有共同的症状;或应该用100mg药却用了1000mg。 我们假设同一种症状可能被三种疾病表现出来,在没有办法通过进一步检验确定是哪一种疾病时,医生判断为其中一种,并做出相应的正当的治疗,结果最后尸检证明宠物得的其实是另一种病,此时医生没有过失。 假设可以通过进一步检验明确是哪种病,或者排除其他可能性,医生却没有做这种检验,则有过失。 2)如果打输了官司,尸检necropsia和火化cremacion费用都得不到赔偿。 3)即便打赢官司,所得到的赔偿并不包括精神损失费,通常只包括看诊的费用。因为属于违约赔偿,在一般无法证明仍在世的宠...

在加泰罗尼亚店员、服务员、前台等是否必须会加泰罗尼亚语

不是。 理由一: 西班牙 宪法第3条 ,每一个西班牙人有义务会说卡斯蒂利亚语,这包括加泰罗尼亚人,可以推测每一个加泰罗尼亚人都应当会说卡斯蒂利亚语。宪法法院判例 Pleno. Sentencia 88/2017, de 4 de julio de 2017  (下简称STC 88/2017) 中法官肯定了每一个西班牙人(包括每个加泰罗尼亚公民)都应当会卡斯蒂利亚语的义务。 

西班牙租房法律

今日西班牙微信公众号7月9日文《 挣游客票子还嫌游客吵?巴塞罗那有钱不赚凡尔赛为哪般? 》,该文中有这样一段话很有意思,值得我们思考: “旅游窗口的水源是有限供给的,如果说游客在酒店里都会频频看见限水节水的标志,可想而知当地居民已经面临和游客抢水用的尴尬。 当然,真正伤及本质利益,压垮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还是和去年推行的《住房法》有关。这个法规主要针对房源不足的紧张地区,向多套房的大房东征收重税,限制房东根据市场供需随便涨价,力图让人人有尊严,人人有房住。法律出台后,所为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很多房东把长期租赁协议改为了短期——在每更新一次协议的间隙可以合法涨价。在实际市场中,短期租赁房就是旅游公寓——很多房东把自己的房子精心装修一番后租给游客,不再租给当地真正需要稳定住房的居民,这更加剧了当地居民长租房的紧张局面。对此,加泰罗尼亚左翼政府决定逐步开始禁止旅游公寓业务。”   该媒体先前曾发文抨击加泰罗尼亚政府,指出加泰罗尼亚人就是因为太过于自私,不愿加入国家水文计划,才会导致干旱缺水。本文中仍坚持这种受害者有罪论的说法,并大肆嘲笑市民与游客抢水的窘境(显然作者的用语存在严重的语法错误[1])。先不论其缺失基本人性(疫情期间我国政法委曾公开嘲笑印度防疫情况[2],该作者显然没有吸取教训),单就其基本归因谬误[3]来说,可能源于作者对西班牙地方自治的国家结构形式缺乏深入了解。而欠缺对于法律制度的基本认知,这一问题也在其探讨租房法律时体现了出来。 在这段话中作者犯了如下几个错误:  1. 在作者翻译为《住房法[4]》的法令出台以前,房东并不能随意涨价,因为《城市租赁法》(LAU)1995年就规定了住房合同存续期间,每一年到期时,双方才可协商涨房租,涨幅依照不同的指数,不可超过一定数额。这一参考指数在后来不断变化,但是西班牙租房并不允许随意涨价(1995年以前除外),谈何“限制房东根据市场供需随便涨价”?  2. 长期租赁伪装成数个短期租赁在西班牙属于欺诈行为,租赁合同可依法撤销。意思就是说,假如租客要长租一年,房主将合同伪装成12个一个月的短租合同,租客可以依法撤销该合同。谈何“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很多房东把长期租赁协议改为了短期——在每更新一次协议的间隙可以合法涨价”?高在何处?如何合法?  3. 短租与旅游公寓属于两种类型...